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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摩托车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宝鸡市摩托车协会是由本市摩托车爱好者自发组织,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团体属地方事业性组织,自愿结成,属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开展自我服务和为社会服务,提高会员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水平,尊守社会道德和交通法规。
第四条:本团体上级主管部门为市民政局,具体业务归市交通局、体育总会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斗中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宣传宝鸡、爱我家园,树立积极服务社会、乐于奉献的新风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主动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三) 组织会员学习驾驶技术,提高摩托车运动水平,选拔优秀人员参加专业竞技比赛活动。
(四) 收集会员意见,在沟通专业信息方面发挥桥梁作用。
(五) 收集整理有关行业的法规和技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经济信息。
(六) 组织有关摩托车理论研讨,邀请和应邀参加摩托车生产厂家、专业运动队组织的产品质量评估、技术交流。
(七)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愿遵守协会章程,并具有一定驾驶、修理经验的摩托车爱好者均可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要求入会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三) 本会会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政府法令,积极主动参与协会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选传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四)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会员享受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
(三) 有获得本协会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与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 自觉履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服冲从会管理;
(二)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 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提供和交流业务技术和有关情况、积极为协会提合理化建议和有关行业信息;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时,应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出会员证后,终止其会籍;
会员如在一年不交纳会费后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确定协会的工作计划、任务;
(二) 依照协会章程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及理事人选及罢免事项;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只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只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只有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或行业中有较高的声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及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协会会费;
(二) 社会及个人捐赠;
(三) 政府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的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的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主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宝鸡市摩托车协会
二零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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